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春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青如,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付广元
书记员谢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