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春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青如,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付广元

书记员谢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