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青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春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琪,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吴昊彧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王 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