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恒标某某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430号
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桂林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正,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锴磊,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377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悦,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庭外和解,本院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二个月。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付清款项为由,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