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6930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红,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桂林松。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刘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