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标某某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862号 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四川金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