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862号
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四川金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菊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标***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