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6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二初字第497号
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镇和,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8.5元,由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收取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维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