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斯特变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展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97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赛斯特变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三巷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18号1-3层(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展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高树围西一巷一号40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斯特变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2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贺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