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77号
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18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泰然六路雪松大厦A座6楼CD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镇和,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建设单位、甲方)与被告(施工单位、乙方)签订的《盐田档案馆变配电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将2*SCB10-800KVA变配电安装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工程地点:盐田区政府旁边。承包以下内容:1、高压连接电缆(YJV22-15KV-3×300mm2)10米,(YJV22-15KV-3×120mm2)25米;2、公用环网充气柜三台,专用专网柜四台,采用XGN-12系列产品,其中专用进线柜和两台出线柜采用浙江之江开关;3、GCK系列低压配电柜十七台;4、变压器SCB10-800KVA二台;5、高低压设备及安装以报价单为准;6、母线槽敷设(1600A)7米,(1250A)2米,(1000A)8.5米;7、配电箱102个,采用梅兰日兰开关,不包括安装;8、不含外线电缆及调荷费用;9、最终方案工程量以供电局意见为准。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4289元及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工程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不在本辖区范围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敏通
人民陪审员蔡玉兰
人民陪审员董志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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