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4民初3060号
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锦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73号东盛方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
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刘贤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950元(479,000元×5%);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型号干式变压器共7台,总金额为47.9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为预付10%,到货15日内付30%,余款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验收完毕无异议。依据上述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3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完货款,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有23万元没有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2.《提(送)清单》;3.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账户出(入)账通知书;4.委托书;5.《律师函》、邮寄凭证。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干式变压器共7台,货款总金额为47.9万元。该合同第六条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预付10%,到货15天内付30%,余款2个月内付清。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需方(即被告)未能按合同条款按时付款,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2018年1月3日,被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惠州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辉煌电力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全部货款,要求原告直接向惠州辉煌电力公司出具发票,并承诺因委托付款事宜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被告承担。2018年1月23日,惠州辉煌电力公司代被告向原告预付货款47,900元。2018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惠州辉煌电力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2月14日、2018年9月25日代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货款143,700元、57,400元。2019年8月6日,原告委托律师所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23万元,但被告拒收《律师函》,且至今没有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提(送)清单》、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账户出(入)账通知书、委托书、《律师函》、邮寄凭证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购销合同》、《提(送)清单》、委托书、对公账户出(入)账通知书显示,被告已收货,且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4.9万元,尚有23万元没有支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3万元之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中约定,需方(即被告)未能按合同条款按时付款,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3,950元(479,000元×5%),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万元;
二、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555元,由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文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袁晓燕
书记员梁逸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