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德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73号东盛方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德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冠利达大厦1栋1210-1211。
法定代表人:俞建华。
上诉人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德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2022)粤0309民初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作协议书,由双方各自按比例出资,上诉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核算,被上诉人负责监督,工程实施后按出资比例返还双方项目保证金,故本案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