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德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558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德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冠利达大厦1栋1210-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19986Y。
法定代表人:俞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广东泽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广东泽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73号东盛方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0762K。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
申请人深圳市润德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燕霞(兼)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