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3855号
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昌路1751号亿丰五金机电建材城17号楼12、16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8697109W。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常生,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义明,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莱州南路领海公馆16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65233936R。
法定代表人:颜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莱州南路9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554182614。
法定代表人:卞朝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蕊,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9元,减半收取4344.5元,诉讼保全费2983元,共计7327.5元,由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军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