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385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颜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卞朝东,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385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2580.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385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2580.9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