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9日变更为胡放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梁新国,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0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新国银行存款4010612.5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