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43341-8。
法定代理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长江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王胖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一社会信用代码:77075520-7。
法定代表人:胡放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股东,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长江分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欠付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应查明是否还有欠款及欠款数额,根据欠款情况作出裁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120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