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通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81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