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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9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梁新国,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75906.98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在(2018)鄂0592执184号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车辆进行了查封。2020年5月6日,本院执行到131968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同时,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