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许鸿浦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22民初212号
原告通许鸿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许鸿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许鸿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许鸿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山西 审判员  霍松鹤 审判员  厉 东
书记员  马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