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2民初570号
原告:**彬,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通许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水利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80803558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文卫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1269230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彬诉被告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彬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杨冻化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