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财保5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文卫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1269230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生,河南省通许县练城乡政府院内。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