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3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文卫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126923084。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又名**,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