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3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文卫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126923084。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又名**,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