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梅占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71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冻结名下所有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