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美溪分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五营分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青分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美溪分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五营分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
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青分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
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美溪分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五营分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青分公司、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