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春市铁力市。
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黑071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宽限期,双方就分期履行案件款达成合意,并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17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