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342号
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前卫社区新卫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92646530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珊,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美区农林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东数18户门市1-2层连体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7.00元,减半收取10758.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衡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