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号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原告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委托代理人”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