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03民初38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诚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启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双超,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诚业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项目经理,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杨贵伟,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柳江路交汇处东北角div>
负责人:熊国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超,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提起反诉、上诉等事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意见,提起反诉等事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梦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意见,提起反诉等事项。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业通信有限公司、程双超、杨贵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补缴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雅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