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03民初92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诚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
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淇滨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