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东县尖峰镇抱罗村委会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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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9027民特4号申请人: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号中航大厦*座***房。法定代表人:邱洪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军,男,汉族,住海口市经济学院,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乐东县尖峰镇抱罗村委会。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抱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麦世坚。系该村村书记、主任。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南耀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抱罗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8年3月9日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抱罗村委会承担实际工程成本40%的费用共计41.36万元;二、经双方共同协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抱罗村委会在七日之内预先支付给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工程成本的20%共计20.68万元;三、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实际工程成本的20%后,在七日之内一次性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待工资发放完毕,提供相应的条据给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保罗村委会,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保罗村委会在七日之内向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实际工程成本的20%共计20.68万元;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原签订的村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即终止,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保罗村委会索赔其他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保罗村委会声誉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保罗村委会与申请人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陈求嗣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符晓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