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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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397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师,海口市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5号中航大厦B座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6232792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曾思怡,均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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