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30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中航大厦****。

原告**与被告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瑾如

书记员 易亚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