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终2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月朗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俊,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升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中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余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邦妙,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人民路工商银行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日钊,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耀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耀盛公司)、澄迈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市场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为澄迈金江中心市场改造项目提供干挂石材、吊顶、铝合金安装、玻璃安装、卷闸门、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等工作是对澄迈金江中心市场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澄迈金江中心市场改造项目是由市场中心发包给耀盛公司施工的。耀盛公司称该项目是由其组织施工的,工程款已支付给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周锡勇,其没有将涉案项目分包给***,也没有向***支付过款项。而***则称澄迈金江中心市场改造项目是钟新、周锡勇挂靠耀盛公司施工的,其是受钟新的聘用管理该项目。二审期间,***也提供《交易明细单》证明其儿子陈勇涛支付给***的款项来源于钟新、周锡勇。可见,钟新、周锡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钟新、周锡勇不参与诉讼,无法查实***是否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及耀盛公司、钟新、周锡勇、***、***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未将钟新、周锡勇追加为当事人,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林 珍

审 判 员  白玉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学雪

书 记 员  吴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