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02执保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5403097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