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6552号
申请人:衡水金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铁建,执行董事。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保帅,执行董事。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金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金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金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蓬塑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庞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