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告陕西普联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40号
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2号科技企业加速器9#-2C。
法定代表人柯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马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亚鸽,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普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侧心桥佳苑(地电广场)第1幢2单元22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普联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普联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普联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任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王 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