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惠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煜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惠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恒惠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恒惠自控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3390元、执行费***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8执14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陕01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蒲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