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晟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涞水县龙门乡岭西村村民委员会与保定晟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267号
原告:涞水县龙门乡岭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福建职务:村委会主任
地址:涞水县
被告:保定晟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通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涞水县龙门乡岭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保定晟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涞水县龙门乡岭西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涞水县龙门乡岭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帅
二〇二〇四月八日
书记员 娄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