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大梁庄,组织机构代码79137341-9。
法定代表人张运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上诉人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并无管辖权,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向该院提供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租赁合同,一审法院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邢台市桥西区,显然是错误的。芮然上诉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做所地是在邢台市高开区,但上诉人在邢台市没有办公场所及办事机构,其主要办事机构是在邢台市桥西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显然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邢台市桥西区长征驾校是确定明确的地址,并且被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的办公地点。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被上诉人***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市为邢台市桥西区,故对上诉人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元神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3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勤耕
代理审判员 武 聪
代理审判员 李合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