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