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冀0503民初225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武安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9137341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与恒信公司之间因***受伤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处理,***诉至本院,请求恒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5618.04元。后恒信公司又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赔偿车辆损失40000元,返还为其垫付的124417.3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除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赔偿***124417.33元;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再赔偿***300000元,分期赔付,即: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赔付100000元,剩余200000元自2018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赔付4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1187元,减半收取5593元,由***负担;反诉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冰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