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88号
原告:广州市天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褚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桦,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大健,住吉林省双辽市,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泰东,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天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通过进一步磋商,在友好、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签订了1594281.60元的销售合同,合同号码为:zdj2013011806。按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的40天内,原告在2013年3月13日按被告的要求把全部货物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约定:合同签订预付合同金额10%,货到30天内付款合同金额30%,货到6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余款60%。但被告并没有履行合同规定,一直在拖延付款。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在2014年2月19日写下了“承诺书”。原告一直希望与被告能协商解决,在2014年2月28日至现在均不间断的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拖再拖。原告认为《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被告无故违约,理应承担违法责任及清偿义务。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对zdj2013011806合同项下货款780377元实施清付;2.被告对zdj2013011806合同项下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000元实施清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天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付清货款780377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2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被告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广州市天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三、本案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广州普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
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美婷
黄应华
调解书已于2014年月日送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