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川垣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2民初1491号
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青海川垣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川垣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4.0元,减半收取计2482.0元,由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安国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