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21财保16号
申请人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共和县劳动局账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047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共和县劳动局账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047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索南项秀
书记员张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