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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湟中发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民辖终54号
上诉人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湟中发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被上诉人系以涉讼工程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劳务费,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上诉人以合同约定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法院管辖的主张,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应属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伟霞 审 判 员 祝惠忠 审 判 员 吴宏斌
法官助理 王梦瑶 书 记 员 任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