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1785号
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应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伟德公司)与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伟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应兵,被告力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伟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1166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3-5年基准贷款利率4.75%计算的利息23077元(150000元×4.75%÷360天×1166天=23077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力诺公司曾用名称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开发布力诺电力集团2017年度300MWP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为LN,招标内容为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随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投标。2017年9月13日,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寄发了《2017年度300MWP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入围中标结果通知书》,确定原告为2017年至2018年度合格施工单位,入围标段为A2标段(电气施工安装)、A3标段(全场电气调试)、B标段(10KV电压等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C标段(380电压等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告按照《2017年度300MWP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入围中标结果通知书》的约定,在2017年9月19日将15万元入围履约保证金汇入被告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分配安排相关施工项目,于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前期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故意拖延,至今未予退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力诺公司辩称,对于收到青海伟德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一事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2017年度300MWP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招标。2017年9月13日,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青海伟德公司出具《2017年度300MWP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入围中标结果通知》一份,载明以下内容:“青海伟德公司,很高兴通知您,在力诺太阳能电力集团2017年度300MWP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入围招标项目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报力诺电力集团定标委员会确定贵公司为我单位2017-2018年度合格施工单位,入围标段为A2、A3、B、C标段,请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履约保证金15万元。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履约保证金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于2018年9月30日前无息退还。”
2017年9月19日,青海伟德公司以转账汇款方式向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青海伟德公司出具收据一份。
2.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力诺公司。
因力诺公司未向青海伟德公司退还涉案履约保证金,青海伟德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案号为(2021)鲁0112诉前调10495号],后青海伟德公司与力诺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署和解协议,青海伟德公司就上述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撤诉。和解协议载明以下内容:“甲方:青海伟德公司,乙方:力诺公司,甲乙双方因招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1.乙方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2.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起诉。3.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退还上述款项,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4.本协议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和解协议落款处分别加盖青海伟德公司及力诺公司的公章。
和解协议签订后,力诺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青海伟德公司退还保证金,故青海伟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青海伟德公司与力诺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力诺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青海伟德公司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青海伟德公司要求力诺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和解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和解协议未就利息的计算及支付进行约定,对青海伟德公司要求力诺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
二、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雅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