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5民终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科石化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兰科石化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伟德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伟德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认定事实错误。1、《工程联系单》仅表明伟德电力公司完成了安装调试义务,不能视为双方履行了工程验收手续。从《工程联系单》名称看没有包含验收的意思,《工程联系单》确认的事项是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103车间浓水蒸发浓缩处理技改项目电力设备供货及安装完成事项。该《工程联系单》系伟德电力公司单方制作,其自认仅确认的事项是电力设备供货及安装完成事项,且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7.6条约定,安装调试验收系设备安装完毕,伟德电力公司通知蓝科石化公司进行试车验收,单机调试、联动无负荷调试等各项工作完成并达到合格的指标后,双方签字确认试车备忘录,《工程联系单》仅可视为完成了案涉合同第7.6条约定的安装调试义务,并达到了调试合格状态,但未表达出完成验收的意思。合同第7.7条约定最终验收是系统最终性能考核标准及办法详见《技术协议》第12条:整体项目稳定运行后,伟德电力公司向蓝科石化公司提请连续168小时性能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备忘录。该条所说整体项目稳定运行,是指蓝科石化公司与建设单位天元锰业的总包项目稳定运行后,才具备168小时考核条件,伟德电力公司才能提请蓝科石化公司进行连续168小时性能考核验收,经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备忘录,才能认定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才具备案涉合同第4.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此时付款条件成就。而张永生签注《工程联系单》的时间是2018年12月30日,该时间节点刚刚完成电柜安装调试,整体项目尚未稳定运行,故根本不具备168小时性能考核验收条件,因此伟德电力公司在《工程联系单》中自称“经过10天时间运行,我方供应的设备及安装的设备均正常运行”,仅能说明安装已完成并达到调试正常的状态,并未达到案涉合同第7.7条约定的整体项目稳定运行后,连续168小时性能考核的验收标准。2、《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的签注意见从另一角度也仅能证明案涉工程尚未完成验收。张永生在《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的批注意见是“资料收到,如后续竣工验收时资料有问题,需积极配合补充”,该批注内容表明截至批注时间2019年1月3日,案涉分包工程仍然尚未竣工验收。另《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系伟德电力公司单方制作,该确认单内容记载“我公司已经完成了现场施工及调试,设备正常运行,现将合同中的相关电器施工及检测资料交付贵公司,请确认”。该记载内容再次表明,截止该确认书落款时间2019年1月2日,伟德电力公司自认已完成现场施工及调试,并未涉及分包工程验收事宜,更不能表明验收合格,设备正常运行,仅仅表明调试阶段的设备状态。二、一审认定案涉分包工程交付使用没有事实依据。庭审过程中,伟德电力公司提供了一段视频光盘,但没有任何信息可以表明系建设单位天元锰业的项目现场,因此与本案无关联性,蓝科石化公司不认可该证据,故没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天元锰业已交付使用。三、一审认定伟德电力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离场到现在已两年多,期间设备运行正常,已符合质保金支付的条件。根据案涉合同第6.1条约定,项目整体质保期为自性能达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而整体项目尚未进行性能达标验收,故质保期尚未开始计算。四、一审关于利息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基于一审对验收合格和质保金支付条件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蓝科石化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兰科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伟德电力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兰科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对工程验收的认定伟德电力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有电气竣工资料确认单及工程联系单、伟德电力公司现场使用的光盘视频均能说明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事实。其次,伟德电力公司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在一审中兰科石化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综上,应驳回兰科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伟德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兰科石化公司给付伟德电力公司工程款245万元;2.依法判令兰科石化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26日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兰科石化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11月7日,兰科石化公司与伟德电力公司签订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EPC总包项目(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103车间RO浓水蒸发浓缩处理技改项目)高压配电部分商务协议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93万元整;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兰科石化公司向伟德电力公司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48万元。设备提货款:项目工程设备制造完毕具备发货条件,经兰科石化公司确认后,兰科石化公司向伟德电力公司支付设备费用的30%,即人民币148万元作为提货款。设备安装验收款:项目工程安装调试,经兰科石化公司验收合格后,兰科石化公司向伟德电力公司支付设备费用的30%,计148万元作为设备安装验收款。质保金: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49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兰科石化公司一次性无息支付;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安装完毕,伟德电力公司通知兰科石化公司进行试车验收。单机调试、联动无负荷调试等各项工作完成并达到合格的指标后,双方签字确认试车备忘录;最终验收:系统最终性能考核标准及办法详见《技术协议》第12条。整体项目稳定运行后,伟德电力公司向兰科石化公司提请连续168小时性能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备忘录;质保期满验收:质保期满,伟德电力公司提出申请,兰科石化公司组织进行验收,质保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质保验收报告等内容。2017年10月15日兰科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丰授权该公司张永兴及张永生为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解锰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厂RO浓水处理技改项目-污水处理厂103车间MVR蒸发浓缩处理系统项目现场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处理此工程有关的现场管理、技术、协调、工程进度、结算与支付等与此项目合同相关有关的一切事务。合同签订后,伟德电力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工程联系单中记载:“我公司于2018年10月4日到达宁夏天元锰业现场开始施工安装,履行合同内容。我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完成电柜安装及电力设备调试。贵公司整套设备相继进水进料调试,经过10天时间运行,我方供应的设备及安装的设备均正常运行,我公司配合贵公司按时完成该项合同全部内容,并达到合同要求,同时,我公司未延误贵公司工程进度。现设备正常运行,我方现场人员需离场,请贵公司予以同意确认。”兰科石化公司项目经理张永生在工程联系单上签注如下内容:“电力设备运行正常,同意离场,如设备有问题,接我公司通知,需迅速到场张永生2018年12月30日”。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记载“我公司已完成现场施工及调试,设备正常运行,现将合同中相关电气施工及检测资料交付予贵公司,请确认。”兰科石化公司项目经理张永生在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上签注如下内容:“资料已收到,如后续竣工验收时有问题,需积极配合补充张永生2019年1月3日”。兰科石化公司支付伟德电力公司工程款2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兰科石化公司与伟德电力公司签订《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EPC总包项目(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103车间RO浓水蒸发浓缩处理技改项目)高压配电部分商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伟德电力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工程联系单载明兰科石化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完成电柜安装及电力设备调试,整套设备经过10天时间运行,兰科石化公司供应的设备及安装的设备均正常运行。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载明伟德电力公司收到电气竣工资料。兰科石化公司在工程联系单上签注的意见表明工程达到了验收合格条件,应视为双方履行了工程验收手续。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兰科石化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离场,离场到现在已两年多,期间设备运行正常。已符合质保金支付条件。故对伟德电力公司要求兰科石化公司给付工程款24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经兰科石化公司验收合格后,兰科石化公司向伟德电力公司支付设备安装验收款,2018年12月26日整套设备经过10天时间运行,伟德电力公司供应的设备及安装的设备均正常运行,兰科石化公司应付款至全部工程款的90%。兰科石化公司未在2018年12月26日前向伟德电力公司支付90%工程款,未在1年质保期满后向伟德电力公司支付质保金属于违约,对伟德电力公司要求兰科石化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26日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其中196万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质保金49万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兰科石化公司辩称分包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没有成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兰科石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伟德电力公司工程款2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196万元,按照年利率4.15%,自2018年11月26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工程款49万元,按照年利率4.15%,自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蓝科石化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兰科石化公司与被上诉人伟德电力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伟德电力公司从兰科石化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并完成建设后,伟德电力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3日向兰科石化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及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兰科石化公司张永生均签字认可,只是在工程联系单及电气竣工资料交付确认单中备注如设备有问题,兰科石化公司接到伟德电力公司通知须迅速到场、竣工验收时资料有问题伟德电力公司需积极配合补充的内容。两公司签订的《商务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验收条款分为“安装调试验收”、“最终验收”、“质保期满验收”,但在伟德电力公司将安装的设备调试运行后,经过“安装调试验收”阶段,兰科石化公司与宁夏天元锰业公司就整体项目未完成稳定运行前,也即伟德电力公司与兰科石化公司还未进入“最终验收”阶段,兰科石化公司便将涉案工程移交业主方,业主方使用伟德电力公司完成的高压配电设施设备至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兰科石化公司在未进行“最终验收”阶段前擅自使用伟德电力公司完成的电气分项工程,视为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兰科石化公司应支付伟德电力公司下欠工程款。另自兰科石化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至本案一审诉讼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限,对于质保金兰科石化公司应一并退还伟德电力公司,只是在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时对于质保金应支付的利息及核减质保金后下欠工程款计算的利息应分段计息,故一审判决正确,对兰科石化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及判决支持利息亦无依据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兰科石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上诉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文  普
审判员      孙静
审判员      谈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佰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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