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2民初2865号
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伟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