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5执3211号
申请执行人:***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2号楼1**11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昆仑大道西段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青0105执1975号,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又依据(2023)青0105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就同一事项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同一执行事项,属于重复申请执行,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撤销重复立案的案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3)青0105执3211号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