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5执943号
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4050元(案款4000元、执行费50元),案款已由被执行人***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