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喀左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腾龙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烧锅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腾龙水利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